《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水环境质量该如何排名?是否应该借鉴大气质量排名的做法?对此,业内人士进行了一番对比和分析。
怎样体现因地制宜、因水而异的差异化管理是关键
我国城市大气质量排名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鞭策落后城市赶超先进。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相同是空气质量排名的先决条件,因为全国各地均执行的是大气质量二类标准。而地面水标准则不同,目前各地执行的地表水标准分为五类,又有水期差异,还有河流、湖泊保护指标的不同。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城市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比大气环境质量排名难度更大,怎样体现因地制宜、因水而异的差异化管理是关键。
如果全国排名执行同一标准,城市水质指数以Ⅲ类功能水为基线,这与我国分功能实现水质标准“高功能区高标准保护、低功能区低标准保护”的目标和原则有所差异,甚至会出现具有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城市将一直在排名的最后的局面。1983年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就要求全国水域均要达到Ⅲ类功能水标准,而1999年、2002年修订的标准只要求饮用水Ⅱ级保护区执行Ⅲ类功能水标准。如果全国排名执行同一标准,城市水质指数以Ⅲ类功能水为基线,意味着全国水域都应达到饮用水Ⅱ级保护区标准,这样执行起来难度太大。
如何科学设置城市水质指数需要进一步探讨
如果城市水质指数为单项指标指数加和的方式,就与现行国家地面水标准规定的应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的要求不相一致。如果仅仅将单项指标指数加和,就会使达标和超标因子混为一谈。国际常用的水质量评价指标内梅罗指数为突出超标值的影响,用了超标值指数平方加其他值指数平方,再除以2后开方的做法。而北京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是各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中的最大值,从而突出了超标因子和超标程度。笔者认为,在设计水质指数计算方法时,也应突出超标因子和超标程度,不能简单把达标因子和超标因子等同叠加,从而实现促进水质全面达标、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
此外,由于很多水域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对水质有较大影响,为此,现行国家地面水标准要求,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如果忽视中国自然地带性特征,特别是季风性气候对中国河流流量带来的影响,会对城市人工、自然二元水循环条件下的水质评价产生误导。
<编辑.陈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