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综合污染指数 comprehensive pollution index of water quality
综合污染指数是评价水环境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除此法外,也有单因子评价法(即污染最重的项目所达到的水质类别即为该处的水质类别)用于水环境质量评价。 综合污染指数评价项目选取: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汞、铅、石油类共计9项。
一、水质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
地表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是在单项污染指数评价的基础上计算得到的。考虑到上海水污染特点,在计算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时通常选择上海市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包括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总磷和汞。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必要的污染物参与评价。
应该注意到,水质综合污染指数的计算与水质类别标准密切相关,因此综合污染指数的比较只能在同一类别标准基础上进行。
二、水质污染程度的判别
根据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来判别污染程度是相对的,即对应于水体功能要求评判其污染程度。如II类水体的水质要求明显高于III类、IV类、V类水体,假如不同类别水体的水质相同,则要求越高的水体,其对应的污染程度越严重。根据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判别水质污染程度必须基于下列条件:
(1)污染程度是对应于相应类别的水质要求的。
(2)污染程度的分级是为了定性反映水质的现状,水体污染说明该水域原定的功能不能安全、全面地发挥效应,其功能得不到保证。不同功能水体即使达到相同的污染程度,其危害和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
(3)根据水质综合指数的大小可将水体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污染和重污染四类。当采用上述八项
污染物进行评价时,不同类型水体相对应的综合指数和水质现状阐述如下:
合格:P≤0.8,各项水质指标基本上能达到相应的功能标准,即使有个别指标超标,但超标倍数较小(1倍以内),水体功能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没有明显的制约因素。
基本合格:0.8,水体功能没有受到明显损害,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某些因素(水质指标)的制约。
污染:1.0,重污染:P>2.0,各项水体指标的总体均值已超过标准1倍以上,部分指标可能超过标准数倍,水体功能已受到严重危害,如不采取必要的措施,直接利用其水体功能可能是危险的。对这类水体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改变其功能,或付诸行动开展污染整治。
水质分级情况
综合污染指数P值 水质状况 分级依据
≦0.20 好 多数项目未检出,个别项目检出但在标准内
0.21~0.40 较好 检出值在标准内,个别项目接近或超标
0.41~0.70 轻度污染 个别项目检出且超标
0.71~1.00 中度污染 有两项检出值超标
1.01~2.00 重污染 相当部分检出值超标
≥2.0 严重污染 相当部分检出值超标数倍或几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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