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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质保期内漏水 厂方前后答复变样拒赔损失

还在保修期内的净水器出现质量问题,厂方检测前后的答复不一样,拒绝向消费者赔偿产生的损失。日前,在新浦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下,异地消费者张先生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近日,江苏徐州的消费者张先生在使用某品牌净水器的时候,出现了漏水现象,致使新装修的房子遭水浸泡。随后,张先生向原先购买时的经销商联系,后来经厂方派人上门进行检查,对方承认是质量问题,并由保险公司评估损失为2.3万元。然而,事后厂方以购买时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为由,又不承认是质量问题,无法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致使赔偿事宜久拖未决,张先生于是向厂家所在地的新浦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希望可以从中调解。

接到投诉后,新浦市场监管所对这起消费纠纷展开调查。经调查,张先生于2014年5月20日购买该净水器,整机保修期为1年,塑料部分保质期为2年,今年4月底净水器塑料部分出现漏水质量问题,属于塑料部分保质期之内。而对于质量和责任问题,经该所工作人员与厂方售后负责人联系,该负责人予以确认,承认是质量问题导致。

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这起消费纠纷理应由徐州当地经销商或者新浦辖区生产企业予以赔偿。最后经调解,申诉双方协商后,同意保险公司核损总计2.3万元的最终结果,有关证据由申诉人提供给新浦辖区企业,赔偿款项先由该企业支付。至于向保险公司理赔事宜,则由该企业自行负责。

这两天,新浦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与张先生联系,对方确认2.3万元损失赔偿费用已经到账。

<编辑.陈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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