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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安全要从源头把关 加强水源地保护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加剧、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对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目前,我国已先后颁布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但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的饮用水安全保护法规或条例。

环资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

2012年以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全国各地发生了10余起水污染事件,饮用水安全问题引起关注。对此,今年3月4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李肇星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针对饮用水安全等问题开展专题询问。

据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6件。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制度等建议。

对此,环境保护部认为,该部已经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目前,正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拟从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水利部则建议,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

现状堪忧近1/5水源存在污染物超标现象

我国当前水质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水环境安全面临威胁。环境保护部于2006年~2010年先后开展了全国城市、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2009年,全国七大水系总体为轻度污染,但408个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中,仍有28%劣于Ⅴ类水质标准;国家重点监控的26个湖库中,仍有35%劣于Ⅴ类水质标准。部分湖库和河流水华频繁发生,甚至影响到周边群众的饮水安全。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调查显示,有近1/5的水源存在污染物超标现象。调查发现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还仅限于常规污染物,有毒有机污染物的监测与管理在大多数地方尚未纳入工作范围。调查显示,部分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不科学、保护区批复工作进度缓慢;保护区内环境管理不严格、各级保护区内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活动;部分地方执法能力欠缺、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执法难的问题较为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环境监测能力薄弱,难以满足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需求;部分地方环境管理队伍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

保护水源地加强立法

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是保证人民健康的基础条件,也是当前公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体系,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青海省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水生态环境脆弱

青海省位于我国西部,是黄河、长江、澜沧江和黑河等著名江河的发源地。虽然地处三江源,但是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地域面积等原因,导致青海省水资源平均量少、分布不均衡、水生态环境脆弱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平均利用率仅为5.24%,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同时,由于地理构造等因素,青海省地下水实际供水能力远低于地表水供水能力。而且,大量开采地下水会加速地下水水位下降,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饮用水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全力保护饮用水源

青海省编制了《青海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对符合国家水质标准要求的60处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了规划保护,并发布实施了《西宁市有关水源保护区制度通告》。

2009年,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7号),制定了《青海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等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到目前为止,青海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中,西宁市、海东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划定过保护区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有9处水源地制定了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

<编辑.陈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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