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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条例立法等 这些立法将改变生活

2016年,临沂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临沂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此后,经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临沂市首部实体性法规《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也将于下月实施。今年临沂市还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为加快全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017年推进一批关乎市民生活的法规立法

“立良法,保善治”。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围绕立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限,针对城乡一体化发展、民生建设等重大事项,每年选择一批立法项目,坚持成熟一个、通过一个、报批一个,科学把握立法节奏和立法规律,保证立法质量;全面推行科学立法、精细化立法,以良法促改革,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60余件,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将重点推进蒙山旅游区保护管理条例、城市供热条例、岸堤水库水源地管理保护条例等切实关乎市民生活的法规立法,并组织开展好立法项目库建设和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临沂市第一部地方立法

其实,早在2015年7月,临沂市就被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赋予了地方立法权,标志着我市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2016年1月,市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填补了我市地方立法的空白。

该条例是临沂市获批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和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是指导全市立法工作的一部程序法,是下一步临沂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遵循。条例立足临沂实际,凸显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建设法治临沂具有重要意义。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下月实施

在刚刚过去的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把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作为立法重点,为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注重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立法调研、集中研讨,凝聚集体智慧,汇集各方共识,有效保证了法规草案质量。

该法规草案先后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于2016年10月审议通过。目前,该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将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另外,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蒙山旅游区保护与管理、城市供热、岸堤水库水源地保护、城市管理、农村公共供水、文物保护等立法项目进行前期调研论证,认真梳理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制定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为后续立法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

<编辑.陈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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