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联sir从佛山禅城区法院公布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获悉,有不良商家竟恶意将“联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在各大型知名平台进行使用、推广,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广东联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菏泽市联塑管业(简称菏泽联塑)立即停止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独资股东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联粉们,在这四海八荒里,总有刁民想模仿联sir。买联塑产品前记得确认眼神,喊对口号“品质联塑世界”哦。
广东联塑,了解一下
广东联塑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企业之一,在国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菏泽联塑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恶意将“联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通过中塑在线、阿里巴巴等供应商平台网站进行使用、推广,以此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菏泽联塑的冒用“联塑”商标行为违背商业道德,其登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可避免让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广东联塑的品牌形象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该出手时就出手
对于这种扰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联sir看在眼里实在不能忍,该出手时得出手,必须要治理该类乱刺,还市场良性秩序。任由对方狡辩,事实胜于雄辩,在众多举证实锤下,菏泽联塑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菏泽联塑及其股东赔偿损失和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要求菏泽联塑立即停止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2年起,广东联塑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一直使用“联塑”此企业字号进行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塑料制品。因此,“联塑”商标、“联塑”字号与广东联塑及其产品之间,已经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菏泽联塑登记含有“联塑”字号的企业名称,在销售网站上的产品链接、介绍页面打上“联塑”字样,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及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在明知广东联塑企业及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注册成立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并以“联塑”字号对其产品进行介绍、宣传,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菏泽联塑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了广东联塑的竞争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广东联塑要求菏泽联塑停止使用“联塑”字号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菏泽联塑提交纳税证明证明其并无生产行为,没有获利,而纳税证明仅能证明菏泽联塑的纳税情况,并不能证明菏泽联塑是否有实际生产及其生产获利等情况,故禅城法院对菏泽联塑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因素以及广东联塑商标的知名度、菏泽联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并考虑菏泽联塑的经营规模和成立时间,禅城法院最终判处菏泽联塑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联塑”字样,酌情确定菏泽联塑赔偿广东联塑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另外,武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噢,多么痛的领悟啊!品牌便车不是你想搭就能搭!但是往往有人铤而走险。
联sir表示,钢丝走多了总会摔下来,围观一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一、江苏联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联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含有“联塑”二字的企业名称,并到有关部门变更企业名称;
二、停止侵害联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公司门口巨石、包装袋以及网站的文字介绍中使用“联塑”二字;
三、赔偿联塑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6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知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内容:
一、浙江联塑阀门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联塑”字号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或者删除所有含有“联塑”字号内容的产品外包装、网站内容等;
二、浙江联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广东联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各位联粉,请认准联塑商标啦!
(案例来源:禅城法院)
<编辑.陈众>